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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老龄办关于印发《全省2010年建立5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和志愿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由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应包括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应包括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②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③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社区内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老人、 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开展服务。

  (二)服务内容。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服务内容可先易后难,在条件较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可多一些,在条件较差的社区,可依托现有资源形成服务网络,开展某些方面的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的内涵、拓展服务领域。

  1.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

  2.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

  3.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

  5.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理咨询、聊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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