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
在2009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在全省建立500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城市社区分布情况将建设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各设区市(见附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区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纽带的为老服务体系,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立足现有条件,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不少于5项的居家养老服务,初步形成当地政府实行购买服务、专门机构提供优惠服务、志愿者队伍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工作格局。
三、基本建设标准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规范名称。依托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办公场所等服务场所,就近开展为老服务,挂“××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牌匾。
(二)有服务场所。坚持因地制宜,重在实效,整合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缺乏问题。有条件的社区要尽可能提供专门的服务用房。
(三)有工作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实现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尽可能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
(四)有工作队伍。工作队伍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可从社区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服务队伍包括:①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助老服务员应争取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②志愿者服务队伍(包括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服务队伍、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等);③专业服务队伍,由社区中具备家政、水电维修、医疗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
(五)有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人员、专(兼)职助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应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基本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