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闽民保〔2010〕28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的要求,各地应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有效衔接,实现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为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救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对于保障贫困人群基本健康权和生存权,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连续几年把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推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简化救助手续,提高救助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保证和服务支撑。各地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保障弱势群体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协调联动,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统筹设计开发。目前,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管理软件基本开发完毕,已在莆田市试安装运行。各级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形成合力,确保医疗救助管理系统于今年底前投入使用。民政部门应有网络专线联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共享;医疗救助经办科处室应配备专用电脑用于医疗救助管理,保证数据安全。卫生部门应要求新农合管理中心为软件安装运行提供便利和支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接口规范完成接口改造工作。接口改造所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要求医保中心提供便利和支持,协助做好软件安装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