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闽民保〔2010〕32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给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对象确定为以下三类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2)城市低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
二、发放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发放。
三、发放时限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限为今年第四季度至明年第一季度。价格临时补贴应按季度一次性发放,今年第四季度应在12月中旬前发放到位,明年第一季度应在2011年1月底(春节)前发放到位。
四、资金筹集
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能及时足额发放,此次补贴所需资金除厦门市自行筹集外,其他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分别按80%、60%、40%、20%的比例给予分档补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另文下达。各地要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标准、时限,积极筹集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及时发放。每季度发放工作完成后,应逐级上报发放报表。省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