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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供货价格网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供货价格网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10〕962号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切实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现将药品价格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2009年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以下简称供货价格)的备案;从2011年起,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供货价格的备案。新上市销售药品需在上市销售后半年内进行备案。
  二、备案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以及我局规定的销售量大、临床常用、替代性强的常见病处方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制定或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均包含在内。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从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的“网上办事”栏目,点击“医药监管平台”登录 “药品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栏进行申报。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药品,申报系统已有相应设置,企业只需在系统中选择,按不同剂型、规格分别填报。具体项目按照粤价〔2010〕187号附件1“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备注说明的要求,以及网上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并需上传相关材料。属新上市的剂型品种或专利药品,报备企业应将其生产批件传真我局,待申报系统中添加后再填报。
  四、企业应当在规定幅度内调整供货价格,网上申报系统对此已设定限制,若超出规定幅度,申报系统将自动不进入下一步操作。因生产企业成本变化等因素确需超过规定幅度的,须经我局核查同意后才可调整并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备案。企业二次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备案的,对备案价格没有调整或者虽经调整但未超过规定幅度的,申报系统可默认通过,但对上一次备案后开具的销售发票和经调整的平均供货价格,企业需按规定重新填写、扫描后上传。
  五、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备案后,应向我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对网上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我局收到书面承诺书即视为正式受理备案。企业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备案结果。其他备案材料,可不再向我局提供纸质版本。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备案的供货价格等资料,将在我省进行药品采购招投标时作为企业的相关价格必备材料,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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