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实际和安全评估结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针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各工作岗位,逐一分析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后果,分别明确各工作岗位作业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具有应急处置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突发事件的专业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满足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实际需要,配备危险化学品堵漏、洗消、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岗位设立应急救援器材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消防器材、防爆作业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