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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水平,并满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监控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监控人员及其职责,制定监控频次、内容、记录和报警处理等工作要求,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重要工艺参数和重点岗位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即时接收各类报警信号并及时做出处理。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进行定期检测。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将检测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重要内容,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隐患,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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