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47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