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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75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结合物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二、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公示工作,并协调处理相关纠纷。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公示情况的监督,发现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
  附件2: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

  第一条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是物业服务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等内容的有关情况说明,运用财务报表和文字信息,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撰写。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对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方式进行描述,简洁、概括地反映物业服务项目总体情况。
  (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总体情况说明:总括物业服务项目整个会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入及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物业经营收入及物业经营费用支出情况、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入及经营费用支出情况和业主累计欠费情况。
  (三)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表:以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运行为基础,通过报表形式反映物业服务项目整个会计期间损益情况,由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表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支情况表组成。
  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表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日常账簿资料,通过运用收入、支出类科目,反映物业服务项目主要资金流量和经营状况,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类型。酬金制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表,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为编制基础,披露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物业经营收支及业主欠费情况。包干制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表,以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固定物业服务费用为编制基础,披露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物业经营收支情况,并补充说明物业经营收支中共用部分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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