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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0〕1379号)


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 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审核活动消防安全材料,对活动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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