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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安机关要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和临时查封措施,依法拘留违法个人。对影响消防安全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文化、卫生、安全监管、工商、体育和文化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产停业。民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地下空间合法安全使用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因违法违章使用地下空间衍生火灾隐患。对易发生火灾导致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各区县政府要对影响公共安全,特别是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账督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督促整改。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要对堵塞小区内应急通道、破坏消防供水设施等问题进行整治。居(村)民委员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畴,协助治理各类消防安全问题。
  (三)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各区县政府要统筹组织辖区内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繁华街区、旅游景点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利用各类户内户外电子屏幕播出消防提示,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或依托其他科普、安全教育基地设立消防安全展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行业、各系统每季度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问卷答题或消防知识竞赛、消防知识讲座、消防教育影片播放等活动,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培训资料。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利用网络鼓励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文明社区”评选内容;广电部门要发动新闻媒体、电影放映场所、城市电视等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新闻报道、字幕提示;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防火常识和季节性防火知识宣传;公安消防中队每月要对外开放一次,邀请辖区群众和学生参观体验。
  (四)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实施“领导干部培训计划”,今年6月底前分别组织区县和市属相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要结合公务员培训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组织所属公务员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于年内按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两次集中消防培训。教育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中小学师生和幼儿园教师上一节“消防课”,督促大专院校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培训。社会单位要组织消防系统操作员、电工、电气焊人员、保安人员及重点岗位员工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培训,组织全体员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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