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功能。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风险管理的承诺,协助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风险防范工作。
三、实行非煤矿山企业安责保险的配套政策
1. 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实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安责险的,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再向非煤矿山企业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得因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对企业进行违规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之一。
2. 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投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规定,保险机构要强化事前预防机制,从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投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加强对企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安全法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奖励、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应急救援等。
3. 有关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安责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调整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责险。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积极投保,督促签约保险机构履行义务。
1. 要充分认识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有效途径,是分散企业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负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理直气壮地全面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
2. 要加强对安责险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非煤矿山企业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了解掌握安责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对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安责险。
3. 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实投保,保险机构要逐个企业核实投保人数,保障每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 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防损减灾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督促保险机构及时理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