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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6.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功能。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风险管理的承诺,协助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风险防范工作。

  三、实行非煤矿山企业安责保险的配套政策

  1. 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实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安责险的,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再向非煤矿山企业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得因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对企业进行违规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之一。

  2. 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投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规定,保险机构要强化事前预防机制,从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投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加强对企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安全法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奖励、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应急救援等。

  3. 有关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安责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调整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责险。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积极投保,督促签约保险机构履行义务。

  1. 要充分认识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有效途径,是分散企业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负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理直气壮地全面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

  2. 要加强对安责险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非煤矿山企业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了解掌握安责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对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安责险。

  3. 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实投保,保险机构要逐个企业核实投保人数,保障每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 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防损减灾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督促保险机构及时理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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