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负担,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最低赔付标准、统一确认定险、企业统一投保”的原则。
1. 统一组织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由江西保监局和省安监局统一指导,省安全生产协会代表企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主承保,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统筹保险业务中介服务工作。
前期参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种的各非煤矿山企业,在保险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的人保财险公司办理(省属有关经济组织下属非煤矿山企业仍在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办理)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手续。
2. 统一基准费率。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基准费率标准。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基准费率标准,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在总结全省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向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询价、精算,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保监局同意后确定。
为了激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挂钩,对被国家、省、市安监部门考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无保险理赔记录等企业的保险费率给予下浮;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予上浮。
3. 统一最低赔付标准。最低赔付标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确定,由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提出每年赔付标准和费率并报省安监局、江西保监局核准确后实施。
4. 统一确认定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经设区市安监局确认,保险公司按最低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赔偿金统一赔付给投保人,用于直接赔偿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5. 企业统一投保。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象环生体责任,从生存和发展的高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积极参加安责险。保费按从业人员数量由企业统一支付,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