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1〕23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省政府《实施意见》(省府发〔2010〕32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贯彻落实《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规定,根据江西保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全省开展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安监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同时停止实行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而设立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1.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通过推行安责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通过强化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事故发生。
2.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险机构运用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 促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提升。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对事故的救助负担,促进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