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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民族(宗教)、公安、公安消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园林绿化、旅游、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本市辖区内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体系。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切实履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逐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文物安全部门或者指定文物安全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文物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责任制。要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实现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要完善防火、防盗等设施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要经常性地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要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文物单位的监控、用电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值班、巡逻人员要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坚守岗位,不得脱岗。遇有火灾等安全事故,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后,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进入、拆除、清理事故现场,要按照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公告制度相关要求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或者误报。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依法合理利用文物,严禁开展未经许可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做好看护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具体负责文物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四、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一)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存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二)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未落实本市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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