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机制
(一)健全分级管理体系。要建立政府领导、管理使用者负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承担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属地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情况。
(二)健全区域管理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承担安全监管属地领导责任。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明确本级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文物安全职责,负责指定自然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含普查登记项目)管理责任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整改安全隐患。同时,健全文物安全执法队伍,保障文物安全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监督、检查本地区文物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文物安全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推动区县、乡镇安全管理网络建设,提出本地区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意见。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上级部门对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执行安全制度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协助、督促其及时整改。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协助、督促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做好看护工作。
(三)健全专项管理体系。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对市级重点文物单位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整改,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向市政府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指导、监督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做好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辖区内文物单位履行巡视检查和执法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整改。要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做好看护工作。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