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市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北京是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具有三千年的建城史,八百年的建都史,留下了灿若群星、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北京城市发展的见证,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体现,更是首都建设发展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影响本市安全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及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管理工作是文物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各项文物工作首位,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本市“政府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文物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全市文物安全。
(二)工作目标。落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人防技防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增强文物安全管理科技含量,建立有效排除文物安全隐患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三)工作原则。坚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与协调服务相结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承担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扎实开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