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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价格诚信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届期三年,届满由“价格诚信先进单位”评审办公室在同届“价格诚信先进单位”中重新审核评定,对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颁发“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2、加强对“价格诚信先进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要对上年评定的“价格诚信先进单位”,依照评定条件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发现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及时警示整改,有较大违法行为的,坚决取消荣誉称号,摘牌并公开通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是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法的具体实践。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明确指导思想,成立机构,保证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政府倡导,经营者自愿原则。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不断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意识,把开展创建的“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变成经营者的自觉行动。参加创建活动不干涉经营者的正常的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的工作指导。要注重实效,通过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积极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员制度,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提高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政策水平和规范执行价格法律政策的能力,增强自律意识;进一步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完善价格诚信信息记录公布制度;利用网络技术,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信息通道,及时发布最新的价格法律法规,共享价格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合法竞争,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推荐、审定,对“价格诚信先进单位”实施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确保创建活动质量。
  (五)要加强与宣传、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 工作。引导各方面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确立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的地位和工作机制。
  (六)大力宣传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先进单位”活动。争取全社会对价格诚信活动的关注与支持,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价格诚信意识,大张旗鼓地宣传“价格诚信先进单位”,在媒体及价格信息网、“12358”信息平台进行诚信经验介绍和宣传,发挥“价格诚信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严厉查处公开曝光价格欺诈等不诚信的反面典型,努力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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