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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禽群定点监测点每个月分别采集1个水禽专业户和1个养鸡专业户的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各25份进行检测。

  (2)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父母代、商品代禽场(包括专业养禽户)、农村散养户、集贸市场家禽的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每次集中监测采集数量如下:所有父母代种禽场、商品禽场(包括专业养禽户)以存栏量的0.1%的比例采集样品,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40份,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农村散养户每户血清样品不少于5份;采集2个集贸市场活禽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各不少于20份。

  4.检测方法

  (1)血清学检测与判定标准

  ①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②判定:家禽免疫灭活疫苗后21天HI抗体≥24判为免疫合格。

  (2)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反馈,督促进行补免。

  6.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及动物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同群禽进行隔离,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2)对经确诊阳性的禽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禽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同群禽采取扑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二)口蹄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与外省相邻地区的家畜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月度常规监测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种猪场、定点监测点血清学监测和所有样品的病原学检测。

  (2)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奶牛场、种牛场、种羊场、屠宰场及散养畜的血清学监测。

  每次集中监测采集数量如下: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以存栏量的1%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30头份;奶牛场、种牛场、种羊场以存栏量的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30头份;辖区内的所有屠宰场以待宰量的1%采集样品,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40头份,淋巴结样品每场不少于30头份;每个区县抽取辖区内4~5个存栏50-300头饲养场户,每场不少于30头份血清样品;散养户(猪、羊)按实际牲畜饲养户数的20%采集血清样品,每户不少于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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