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4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集和缴纳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七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的比例征收;
(二)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001元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火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征收;
(三)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烟草等企业按应税收入的0.1%征收;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