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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建设目标

  (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从2010年起,三年内筹集不少于1万套的目标。

  三、住房建设

  (五)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园区配套住房、中关村科学城内高校和企业自建的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开展试点建设的租赁房、收购和改建的其他住房等多方渠道筹集。

  (六)新建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应围绕人才聚集区、研发聚集区、高端产业聚集区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建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

  (七)各专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用于配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八)园区配套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特殊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调整。

  (九)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由国有的园区开发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经费给予贷款贴息的资金支持。

  四、申请、审核及配租

  (十一)集体申请租赁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为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培育企业、被纳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统筹支持项目的企业等。

  (十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并纳税;

  2、申请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

  3、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在北京市范围内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中央或北京市的其他优惠住房政策。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统一申请。

  (十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优先申请:

  1、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的人员,及上述人员所创办企业的人员;

  2、列入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百家创新型试点”、“瞪羚计划”等范围内的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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