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住房保障年度责任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在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