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
《条例》第
八、
九条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意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等事项。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实施房屋征收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三、规范搬迁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未出台前,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参照各地现行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在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出台前,各地可以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选定。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
《条例》要求,抓紧研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四、完善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