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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导农业或林业部门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与监察、国土、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动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多方协作、县乡村三级联动,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有关情况报送省农业厅。

  四、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抓法律宣传。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干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和宣传单、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律政策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地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抓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2011年底前,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并逐步组建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仲裁设施,积极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各乡(镇)政府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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