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
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颁布实施的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起来,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法律内涵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四项基本原则,是调解仲裁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和当事人机会均等地参与调解仲裁,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要按照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地方便农民群众,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证据和调查研究,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要牢牢把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和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开展仲裁调解工作。要把调解贯穿于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始终,积极支持乡村开展调解活动,对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要依法及时仲裁。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指导支持与独立仲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与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关系,指导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不得干涉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