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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2月25日

安徽省价格条例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的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价格政策措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价格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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