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2月25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科教兴省、创新推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构建本省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安徽。
第三条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