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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四)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第六条 印制冠名发票票样和打印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必须符合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二)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

  (三)冠名发票的基本联次应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但减少存根联的,发票联须作第一联;增加抵扣联的,抵扣联在发票联之后;

  (四)发票票面不得加印带有用票单位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字语或图案;

  (五)自行开发的开票系统,程序必须具备打印税务机关发布的发票密文、防篡改和按税务机关接口标准采集、传送发票内容信息等功能,并加强开票软件的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等功能。

  第七条 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表一),并提供发票式样。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了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按照《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调查表》(表二)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不予印制意见。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企业作出准予印制冠名发票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统一安排发票印制。

  第十条 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申请印制计划数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发票使用量,按年制定计划,并于每年8月份前向征管国税机关报送下一年度的印制计划。

  第十一条 冠名发票印制完毕,发票承印厂制作《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验收后,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通过软件程序控制在发票票头左侧或下方打印本单位名称的,其领购方式由用票单位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票种核定。通过填制《发票票种核定表》,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票种、购票数量。并逐级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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