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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用票人开具具有抵扣税功能的发票时,须按照抵扣税款政策规定开具。
  第三十一条 付款方开具发票给收款方持有的,须由收款方在机打的收款方名称后面指定部位签字,方为有效。收款方签字时,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
  第三十二条 用票人使用同一开票程序开具不同票种的,须选取不同的票种电子信息并配套使用对应的纸质发票,不得混开。但对开展自营业务和兼营代收费业务的特殊行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除外。
  第三十三条 打印后的发票,除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外,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发票打印后,除付款方开具发票给收款方须有收款方签字认可外,用票人不能在发票纸张上手写其他事项。
  机打发票手写的内容无效。手写内容严重影响发票金额等发票要素内容识别的,视为无效发票。
  第三十五条 机打发票的密文不得实施人为涂改、刮擦、划线等有损发票密文识别的行为。受票人有权拒绝接受发票密文被毁损导致设备无法识别的发票。
  第三十六条 机打发票密文被毁损导致设备无法识别的机打发票,不能申请发票真伪鉴定;密文无法识别的具有税款抵扣作用的机打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第三十七条 机打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等业务原因或发票密文无法识别导致发票比对失败等其他原因,当业务发生的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已经入账无法获取原套发票作废的,可以凭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八条 用票人开具红字发票的,以负数金额填写打印。开具时必须取得发票退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
  (一)必须记载与发票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二)加盖发票退回方的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已付款的,附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

第五章 机打发票填开信息报送

  第三十九条 用票人在线填开发票的,已开发票信息由程序实时存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阻止发票信息存储、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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