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用票人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开票程序,应严格遵守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和发票填开系统的操作规范与管理权限。使用过程中不得相互转借、转让、泄露操作用户和密码;不得套用、借用他人的开票系统填开自己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用票人在使用开票软件过程中,可对经常性客户、自营商品品种名称等常规性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预先录入系统,以减少填开发票时的信息录入,简化操作,提高开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用票人内部采用不同的柜台、终端开具发票的,可根据电子购票信息将领购的发票分发到柜台、终端或下级开票点分别开具。同时,用票人应指定开票人员,完善机打发票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票人开具发票时,应将机内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号码核对一致,按照顺序填开,全份发票一次性打印。
第二十五条 开具发票过程中发生错号、打印内容不清、进退纸张故障、纸张折皱等影响密文扫描的,可作作废发票。
用票人因上述所列操作不当或误填等原因作废发票的,须在发票验旧时,将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报送国税机关查验。
第二十六条 用票人在发票填开过程中,应逐栏、顺序填写货物及劳务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发票内容要素(以下简称“发票要素”)。
有商业折扣的,销售金额须以净额反映。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商业折扣,以整张发票金额作为销售金额。
第二十七条 自定义填开项目(备注栏)是用票人针对当前发票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项目,作出的备注和说明。单一商品劳务的备注说明做在对应行次的自定义项目(备注栏)中,全部商品或劳务做在整份发票自定义项目(备注栏)中。
用票人不得在自定义填开项目(备注栏)中直接填写发票要素。
第二十八条 用票人对当前发票的备注和说明不得超出规定字数。用票人可事前确定备注说明内容,以简化开票时的录入。
第二十九条 用票人不得因备注说明自行扩大、缩小解释发票功能用途,不得因自定义填开内容影响发票要素内容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