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用票人首次申请领购机打发票,须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购票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印模;
(四)《发票票种核定表》。
对临时到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用票人申请领购机打发票的,凭所在地国税机关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提供发票保证人或交纳发票保证金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发票票种核定表》,向用票人发放《发票领购簿》和电子购票信息文件,核准用票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发票代码、单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限购数量、每月最高持票数量、购票方式、发票电子内容报送方式、发票验旧方式等要件。
第十六条 除首次领购发票外,用票人办理领购手续时,除持有《发票领购簿》外,还须准备如下资料和设备:
(一)存储电子购票信息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在线开具发票的用票人除外);
(二)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
(三)发票领用存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对离线开具机打发票的用票人,同时将发售发票的电子信息文件发放到用票人的移动存储设备中,作为机打发票的电子购票信息。
对在线开具机打发票的用票人不需要发放机打发票的电子购票信息。
第十八条 用票人需要变更发票领购种类或数量的,应重新填写《发票票种核定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核批后,用票人据此办理《发票领购簿》和电子购票信息的变更。
第四章 机打发票开具
第十九条 用票人开具机打发票前,对采用离线方式开具的,将购票电子信息读入开票系统。
用票人使用在线互联网络开票的,用票人自动获取国税机关发票发售的电子信息。
上述所列的购票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票种、号码不一致的,用票人发现后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核实后据实调整。调整时发现纸质发票发放错误的,由用票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票。
第二十条 用票人使用发票填开程序,发现主管国税机关设定的用票人基本情况与实际用票人不符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