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3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国税系统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机打发票”),是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依照《通知》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确定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保留的适用于计算机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 符合使用机打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是机打发票的用票人(以下简称“用票人”)。用票人包括纳税人、经国税机关授权代开发票的第三方。
取得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是机打发票的接受使用人(以下简称“受票人”)。
第四条 各地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具体规定,须结合实际,本着不侵蚀税基、不违背本办法规定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结合实际,倡导大型商场、超市、石化电气、烟草、电力、供排水等对社会影响面大、受票群体广、发票用量大的用票人,使用适合自身需要的机打发票,自觉维护发票流通秩序,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发票意识,切实保护受票人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肃整治机打发票流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危害机打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各种不法行为,确保机打发票的流通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