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实行年度监测,定期考核、滚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年度监测。已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一次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开发等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考核、滚动管理。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情况,新产品研发、专利获取,以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认证情况(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省科技厅将进行通报,取消“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称号,不再享受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发生兼并活动,需对其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称号,不再享受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并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管理。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监测,定期考核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