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动机制。
(七)获得国家或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四条 企业申报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附件材料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材料;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企业深加工主要设备清单;
--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有机食品、绿色食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质量管理认证、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国家级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等证书,或有关省部级表彰等证件复印件;
--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说明。
第五条 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 申报工作遵循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州(市)科技局筛选、审查后,一式六份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强县试点县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省直有关部门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科技厅对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等,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认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公告,颁发“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牌匾。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围绕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研发工作,启动实施一项省级科技项目,企业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