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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化债责任制。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参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做法,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及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稳定机制等。
  (四)实行化债进度动态监管。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根据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数额,按比例应承担化解偿还债务资金的到账情况,及时下达中央及省安排的偿债补助资金,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市级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所属县(市、区)、单位偿债有关情况汇总后并形成文字材料,于下一月 3日前报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化债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县 (市、区)化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依据已完成的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的债务登记簿及建立的债务台账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等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扣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严格控制学校支出,规范学校支出行为。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要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办法和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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