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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分清责任,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偿还的债务必须具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要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防止被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冒领,确保资金的专项用途和使用安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将从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套取或冒领偿债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七)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偿还“销号制”,即每偿还一笔债务,核实无误后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校、农场(监狱农场)和林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既要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中销号,也要在债务责任主体的相关账簿上销号。
  三、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主体是各级政府。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各地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偿还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二)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省制定的化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市、县(市、区)和单位的化债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化解偿还债务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化债范围、化债计划、化债政策、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奖补办法以及化解债务的保障机制等(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化债顺序不明确的方案,省不予批复,不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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