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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市、县(市、区)遵循“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确保化解偿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偿债过程中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偿债资金管理,确保偿债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1.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能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省以上财政的化债补助资金和各市、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筹集的偿债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偿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方式,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自筹偿债资金落实并拨入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后,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市、县(市、区)化解债务资金进账情况及偿还进度情况按比例下达指标并拨付化债补助资金。偿债资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直属和市直属单位的偿债资金分别由省、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六)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还债务资金支付审核制度。
  1.严格债权人申请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或财政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等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统一债权代理人在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账户(存折)的同时,还要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被代理债权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账户(存折),并将所代理登记的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被代理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统一代理人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书,并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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