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全省进入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阶段,最晚于2011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化解债务政策
(一)偿还债务的范围。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和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二)偿债资金的筹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资金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做好偿债资金的保障工作。偿债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
1.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各市、县(市、区)要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县、乡级财政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以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县级财政应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6.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7.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对通过上述渠道自筹偿债资金仍然不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同时保证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省直农场(监狱农场)、林场所属中小学校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外,其余偿债资金由省直农(林)场自行筹集,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各市、县(市、区)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偿债资金要专项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如有剩余可以结转下年,按省统一要求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支出。
(三)偿债资金的分配。省财政将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统筹计算确定对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数,并对人均财力水平低于40个县(市,不含大连)平均水平及部分债务负担重的县 (市)给予适当倾斜。对省补助后的债务余额,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并对资金安排作出承诺,确保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依据市、县(市、区)应承担的化债资金到位情况,采取按比例逐步拨付的方式,并预留 10%,待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全部兑现。具体补助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