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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农改 [2009]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原则。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市级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省级和市级政府给予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2.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原则。在全面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偿还债务。
  3.严格审核原则。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程序和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进行偿还。
  4.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按照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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