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0]35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纪省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六日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根据中央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入、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