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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十二)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人才流动。公立医院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民营医院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院工作的退 (离)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
  (十三)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完善有关手续后,在卫生部批准我省执行的行政区域内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地点进行多地点执业。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完善有关手续后,在本州(市)范围内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地点进行多地点执业。
   (十四)鼓励民营医院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民营医院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等认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政府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给予奖励。
  (十五)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民营医院在用人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享有充分自主权,其人事关系、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机构委托保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民营医院要为所聘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人事关系。民营医院医务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营医院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从 2010年起,本届政府任期内省财政每年安排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医院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监管体系建设以及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政府也要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营医院的发展。
  (十七)为民营医院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卫生、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医院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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