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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0]17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 “看病贵”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医疗机构,使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
  (三)工作目标。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用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以及权属归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鼓励公立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院。
  (五)规范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资本投资办医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经营性质,营利性民营医院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六)明确土地、税收等有关扶持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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