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厅、财政厅。
(三)动态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及时将孤儿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省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拨付结算。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区)负担的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应于2011年1月底前补发到位。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对孤儿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拟发放对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健全档案,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