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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闽民福〔2010〕36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省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起在全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省户籍的孤儿,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通知》,我省孤儿基本养育标准确定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

  (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后的年度预算,对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到位。

  (二)为支持各地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从2011年起,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对各地所需孤儿基本生活费分档给予补助。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管理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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