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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价收费〔2011〕2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昆发改收费〔2010〕692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公安机关向昆明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犬只饲养人收取的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

  1.《养犬登记证》工本费每证20元;

  2.犬牌工本费每牌20元;

  3.识别芯片工本费(含芯片植入人工费)每只40元。

  (二)管理费收费标准

  对登记的犬只按每年每只240元收取管理费。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减半收取管理费。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免收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包含犬只证照的制作、购买、办理及管理方面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昆明市政府及区县政府设立的犬只留检机构向认领人、领养人收取的留检饲养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成本费用向认领人、领养人据实收取。

  三、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犬只进行防疫、检疫的收费,由畜牧兽医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收费政策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8〕1478号)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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