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文件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0〕69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省管道及罐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由州市进行管理。各州市应切实加强对液化气销售价格的监管。
二、保山市隆阳区和曲靖市陆良县天然气销售价格应与天然气勘探性矿井井口价格同步调整。其中,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液化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液化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