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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昆明监管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昆明监管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发改物价〔2010〕908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加大对我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二、及时调整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及生产装置名单

  在2007年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甄别公布允许类和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及生产装置名单的基础上,省工信委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云南电网公司对我省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及生产装置进行动态甄别,并对甄别后的名单进行及时公布。

  三、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按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四、认真清理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对保山、文山、德宏、怒江、迪庆等地方独立电网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要严格执行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清理规范后的电价标准,州、市等地方政府不得再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对丰水期存在富余电量的地方独立电网,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大工业企业,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昆电监发〔2010〕25号文件的规定,遵循自愿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后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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