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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84号)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保发改价格〔201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适当提高保山市上网电价

  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保山市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2008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05分的基础上,为解决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提高的影响,此次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再提高0.7分。保山市水电站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实行工商用电同价

  按照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要求和简化用电类别的改革方向,同意你市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适当提高保山市销售电价

  为疏导解决上网电价提高和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保山市销售电价,除化肥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农村用电外,其余电量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74分。其中:

  (一)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和趸购省电网电量外,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4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三)此次电价调整对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农村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4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调整后的保山市目录电价、丰枯季节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附件3。

  四、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待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时再作调整。请你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开展城乡居民阶梯式递增电价研究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居民阶梯式电价调整方案需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局核批,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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