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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在水灾治理方面:要着力强化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一是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图纸和台账,必须组建专门探放水机构队伍,并完成培训工作,必须按要求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二是重点对奥灰水带压开采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井田内及周边老空区进行补充勘探,及时查清影响安全的水害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三是组织开展全省生产矿井防治会诊工作;四是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规定,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五是兼并重组矿井探放水队、掘进队必须实行分离管理,在探放水队确认安全的前体下,掘进队方可施工。对未按时完成相关基础工作、或不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等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在火灾防治方面:要从源头抓起,采取降阻堵漏措施,开采自燃煤层和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上齐防灭火系统,定期开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超前防范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防治技术体系和企业内部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落实重大隐患的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五)加强建设矿井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十不准两严格”。建设改造矿井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阶段同步完善有关安全设施,认真落实瓦斯和水害防治等安全措施,不准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织施工,不准人为压减工程预算,不准无故延长建设工期,严禁不顾安全盲目赶超进度,严禁不顾安全随意压减工期,严禁不顾安全层层转包或挂靠施工,严禁项目未经核准、初步设计未经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开工报告未经批复等未批先建以及越权审批、批小建大的建设行为,严防违法违规建设,确保建设矿井安全施工。
  (六)加快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2010年底所有生产矿井完成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五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力争2011年6月底前将潞安常村、同煤塔山等7座煤矿建设为全省紧急避险系统先行示范矿。年底前,五大集团公司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中要有不少于40%的矿井完成建设工作;各市所监管的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要有不少于30%的矿井完成试点和建设工作。2011年起,全省投产的基建、技改矿井都要按要求同步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各煤矿企业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确保如期完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10〕25号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体系建设,配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努力提升整体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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