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0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0〕203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10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569号文批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2.8695公顷(其中耕地11.71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水田6.1821公顷、园地0.750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455公顷,上梧村水田5.52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9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4839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46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530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涵江区人民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